(2016)浙1082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近江东岳不锈钢工业有限公司、陶岳军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近江东岳不锈钢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催9号申请人:杭州近江东岳不锈钢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东本级区块前进工业园区绿荫路133号1-3层。法定代表人:陶岳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杭琪,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杭州近江东岳不锈钢工业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杭州近江东岳不锈钢工业有限公司遗失的中国工商银行台州临海支行于2013年10月10日签发,票号为1020005222672697,到期日为2014年4月10日,票面金额为壹拾贰万陆仟贰佰壹拾叁元伍角,出票人为浙江邦得利汽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近江东岳不锈钢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近江东岳不锈钢工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办理支付手续。申请费用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阮志强代理审判员 梁娅丽代理审判员 林 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童 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