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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9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姚开良与广州市番禺大地五金藤器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终902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开良,广州市番禺大地五金藤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90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开良,住湖南省武冈市。委托代理人:胡东平,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玲艳,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大地五金藤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绍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秀娴,广东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平,广东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开良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大地五金藤器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大地五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五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姚开良与大地五金公司于2008年12月13日至2015年5月30日的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二、大地五金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姚开良支付高温津贴750元。三、驳回姚开良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姚开良负担。姚开良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大地五金公司应当支付我方2015年4月1日至5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1600元。1、大地五金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通知我方续签劳动合同,且其在续签劳动合同协商时未表示会支付空档期的双倍工资差额,存有过错。其主张在2015年3月23日向全体员工发出《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并张贴公告,我方从未看到该通知和公告,其也未提供任何我方签收该通知或公告的证据。大地五金公司要求我方在5月份续签劳动合同也应当先支付4、5月份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原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不能以我方具体通知时间的记忆误差而作出对我方不利的认定,况且庭审中原审法院并没有要求我方作解释。双方在2015年2月28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对续签劳动合同协商不成,我方在2015年5月30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是双方都确认的。故应当依法支持我方关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诉求。二、原审法院混淆了大地五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属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大地五金公司因我方不同意续签超过一个月宽限期的劳动合同提出解除,应当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支付空档期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不支付解除则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400元。三、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期间的年休假为7天,我方虽然春节期间放假18天,但大地五金公司工资是按计件形式发放的,其并未按我方实际的工资标准折算我方在该期间春节、年休假的工资,故其仍应支付我方带薪年休假工资2230元。据此,姚开良的上诉请求为: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二、改判大地五金公司支付姚开良2015年4-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600元;三、判决大地五金公司支付姚开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5400元;四、改判大地五金公司支付姚开良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23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大地五金公司承担。大地五金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双方对大地五金公司通知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有争议。大地五金公司主张其于2015年3月23日向全体员工发出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并张贴公告,因姚开良对合同有异议而拒绝签订,大地五金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与其进行协商,并根据其意见对合同作出修改后于当日再次向其发出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但其仍拒绝续签。对此,大地五金公司提供了两份劳动合同、2015年5月19日双方就新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录音、劳动者对第一份劳动合同的书面修改建议等证据,上述证据证实大地五金公司先后向劳动者提供过两份劳动合同及双方对续签劳动合同存在协商过程。姚开良至本案一审第一次庭审时称其于2015年5月19日才收到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一审第二次庭审时改称于2015年5月6日收到续签通知,其关于何时收到续签通知的陈述存在不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结合双方的陈述及提交《公告》及张贴照片、2015年5月19日的《通知》、《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录音材料、两份《劳动合同》文本、劳动者对第一份劳动合同的书面修改建议等证据,本院认为大地五金公司关于从2015年3月份已经通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终因劳动者拒绝续签而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陈述更为可信,本院予以采纳。在此情况下,姚开良请求大地五金公司支付双方协商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原审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审查大地五金公司提交的第二份劳动合同,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低于双方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在劳动者拒绝续签的情况下,大地五金公司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原审该项判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原审判决认定得当,本院一并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姚开良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姚开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年 亚代理审判员  康玉衡代理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颖许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