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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商初字第19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富阳普顺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红楼特种钢有限公司、杨关楼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普顺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红楼特种钢有限公司,杨关楼,杨夏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1984-3号原告:富阳普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灵桥镇光明村。法定代表人:梁奕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浙江红楼特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丰收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忠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关楼。被告:杨夏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普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红楼特种钢有限公司、杨关楼、杨夏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普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阳普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普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89元,减半收取3324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244.5元,由原告富阳普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骏人民陪审员  周爱根人民陪审员  孙明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