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6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邵金义与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金义,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6035号原告邵金义。被告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恂园里7号楼302室。法定代表人于颂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金义诉被告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金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彩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