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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秀英与程兴强、程兴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英,程兴强,程兴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363号申请执行人:赵秀英,女。被执行人:程兴强,男,阳谷县。被执行人:程兴安,男。申请执行人黄某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棚支行与被执行人程兴强、程兴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2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予以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3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彦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