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海南顺源海运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顺源海运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2208号原告:海南顺源海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海。委托代理人:詹学东。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胡德。委托代理人:李晓光、赖方庆,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顺源海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顺源海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南顺源海运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顺源海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海南顺源海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盛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