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民终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伍克华、伍克付与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伍家村第6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克华,伍克付,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伍家村第6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终6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伍克华。上诉人(原审原告)伍克付,系伍克华之弟。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新华,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伍家村第6村民小组。负责人伍克勤,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运高,城步苗族自治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伍克华、伍克付因与被上诉人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伍家村第6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伍家村6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2016)湘0529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伍克华、伍克付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新华,被上诉人伍家村6组负责人伍克勤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运高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对罗古岭山场中被征收的4.611亩责任山和杨家冲山场中被征收的1.558亩责任山是否发包给村民伍某某承包,1990年伍某某是否将该责任山分给两个儿子伍克华、伍克付继续经营管理,1999年11月13日伍家村6组签订的《关于本组山场协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其效力问题和该协议签订后讼争责任山的经营管理情况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9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子腾审 判 员 陈平军审 判 员 贺显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