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陈勇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陈勇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286号原告陈建平。被告陈勇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盐城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钱洪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徽,该公司员工。原告陈建平诉被告陈勇平、人民财保盐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建平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勇平、人民财保盐城分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平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 康审判员 刘俊发审判员 曾智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骁伟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