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5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福州中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瑞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中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瑞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5320号原告福州中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陈能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栋,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晓南,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瑞喜,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中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瑞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中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中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63元,撤诉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福州中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曜辉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代理审判员 吴灵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仕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