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孟凡玉申请执行王洪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玉,王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246号申请人孟凡玉,男,汉族,住敖汉旗。被执行人王洪光,男,汉族,住敖汉旗。本院受理孟凡玉申请王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5)敖民初字第6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