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72号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朋礼,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小英,女,1960年9月2日生,汉族。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小英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号152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1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小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26215.34元(息至2015年5月31日),及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诉讼费415元、执行费524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小英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