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5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彭某甲,董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民初5473号原告彭某甲,女,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张蕾,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男,1967年3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张力平,黑龙江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某甲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蕾,被告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力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婚前未真正了解对方的性格脾气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感情,因性格不和两个人经常吵架,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婚后去了日本,被告一直生活在国内,双方聚少离多。原、被告双方自2014年2月份开始彻底分居,至今已有两年多时间。分居期间,原、被告双方各自生活很少联系,感情越发淡漠。原告想定居日本,被告不会说日语,也不愿长期在日本生活,两人都坚持自己的想法,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无奈,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离婚。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二、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卖出所得价款21846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有的车辆卫丰田牌小型轿车,被告名下的股票存款85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董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被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告与被告婚前自由恋爱四年,彼此脾气、秉性相同,爱好相同,婚后双方相亲相爱,感情浓厚,共同生活已达五年之久,并在日本购置了住房,做起了生意,只是近期由于原告在日本思想发生了变化,才的导致其有离婚的想法,被告认为这是原告一时冲动下提出,非其本意,所以被告本着对家庭负责的态度,请求法院给被告与原告的和好机会,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二、被告的母亲因病卧床需要有人长期照顾,被告为了照顾自己病重在床的母亲,不得不忍受夫妻离别之苦,留守在母亲身边,但这不能成为原告离婚的理由,谁都不会在父母需要照顾的时候离他们而去,原告在没有任何法定理由的情况下,草率提出离婚,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婚姻法保护家庭的和谐婚姻,原被告的婚姻没有达到婚姻法的第23、32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在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被告对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原告护照一份。证明原告彭某甲在2014年2月15日离开中国去日本之后,原告一直未回中国,双方分居至今已有两年多时间;被告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该护照不能证明双方是因为感情原因分居的,而是因为原告在日本做生意客观形成的,所以护照不能证明双方感情破裂。证据三、汇款单据一份。证明原告在2010年9月8日即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在日本向被告汇款9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72000元,双方约定此款用于婚后股票补仓使用,婚后被告使用原告婚前汇入的90万日元购买了某证券股票卖出后剩余共6000股。同时证明了原告的股票帐户一直是由被告控制,原告的股票也一直是由被告在国内买入和卖出;被告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因为原告为了出国,在国内欠了许多钱,该张汇款凭证仅仅是原告为了还国内的欠款,使用被告的帐号进行还款行为,当时没有登记,原告没有理由给被告拿这么多钱。原告出国办理的手续都是被告出的钱,原告到日本挣钱之后给被告汇款是还被告的钱。证据四、股票对帐单及交易明细各一份。证明1、原告2009年11月24日,在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哈尔滨安某营业部开设股票帐户,自2009年12月份开始在婚前一直有买入和卖某证券股票的交易行为。2、原告自2009年12月9日婚前开始买入某证券股票60400股,卖出某证券股票45400股,婚前剩余某证券股票共15000股,应属原告婚前财产;3、原告婚后买入某证券股票48400股,卖出某证券股票42400股,婚后剩余某证券股票共6000股;4、证明被告在2014年10月16日将原告股票帐户内的21000股某证券股票按照每股10.32元的低价全部卖出,股票卖出后被告将原告帐户内现金218460元全部取走;被告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因为原告在日本,花销非常大,在2014年就已经提出来了,不能证实是现有的财产。证据五、微信文字语音材料及邮寄单各一份。证明原告在2014年10月14日向被告提出离婚之后,被告心里不平衡,出于报复心理被告将原告婚前购买的股票全部卖出,卖出后被告将原告股票帐户里的现金全部取走,随之更改了密码。被告恶意转移原告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应当予以返还。邮寄单证明原始载体从日本已经邮回中国,因为邮局送达的原因,暂时还没有送到;被告对证据五不予质证,要求对原始载体进行质证。证据六、车辆照片一份。证明被告在2012年11月2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一辆丰田牌小型轿车,该车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平均分割;被告对证据六真实性无异议,该车是被告原来的车卖了之后换的,被告朋友欠被告钱,又添的钱买的该辆车。证据七、银行存折一份。证明原告彭某甲2013年11月25日向朋友松某某借款700万日元,2013年12月18日向彭某乙(妹妹)借款330万日元、同日向彭某丙(姐姐)借款250万日元,共计借款128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79.3万元,该笔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告对证据七该证据系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如果有原件,待原件出示之后,再质证。证据八、被告股票对帐单明细一份。证明被告董某某在2014年12月5日股票帐户转存85万元人民币,2014年12月25日转存80万,2015年9月18日转存89万,2016年3月18日转存30万,根据上述转存记录可以证明被告股票帐户绑定的交行卡里存款数额至少有85万元,请求法院依法调查核实;被告对证据八真实性无异议,这些钱都是被告嫂子和妹妹的钱,由被告替其保管。被告董某某为证明其抗辩主张成立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及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照片四张。证明双方夫妻感情非常恩爱,是原告2014年春节回家过年照的照片,并不像原告所说;原告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根据被告提供的四张照片,仅凭四张照片无法证实原、被告之间的感情非常好,在被告提交的照片是2014年1月份春节期间,就是这一年过春节原、被告双方因为一件小事双方吵架,然后原告回了日本,至今再也未回中国。证据二、住院凭证若干份。证明被告母亲季某某身体不好,在病重期间需要有人照顾,并不是因为双方感情的原因,而是因为被告为了照顾母亲不能远走;原告对证据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两份住院结算单上无任何签字和盖章,无法证实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被告需要举证证明被告与季某某的母子关系,与本案无关系,原告与被告分居的原因是因为双方感情破裂,与被告是否在中国照顾母亲无任何关联性,如果双方感情真的像被告所说非常好,原告也会从日本和被告一起照顾母亲,被告所述不属实,被告在中国不能去日本的原因还包括被告不懂日语,对日本生活不习惯等多方面的原因,不仅仅是照顾母亲,这只是托词和借口。证据三、存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帐户中的钱有被告的;原告对证据三真实性及证明问题有异议。从被告举证的证据中,无法证实原告帐户中有被告的钱,证据上面显示户名为原告彭某甲,存款金额为50000元,但是无法体现出是被告的名称,也证实不了是被告给原告汇款,这份不排除是原告与其他人产生的经济往来,同时这份证据证实不了个被告所要证明的原告帐户里有被告的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均系再婚,更应当珍惜这段婚姻和感情,只要双方今后互谅互敬,遇事冷静,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二人是可以和好的。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宗安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