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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良鑫与四川省东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鑫,四川省东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779号原告李良鑫,女,194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杨建旭,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东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黄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鑫诉被告四川省东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良鑫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良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鑫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东瑞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裕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