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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赵雪艳与赵雪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雪艳,赵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雪艳。被执行人赵雪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雪艳与被执行人赵雪芹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民三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戴树立代理审判员  李志国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彦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