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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俐与王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俐,王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3304号原告王俐,男,汉族,1986年5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代理人曹俊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战勇,男,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原告王俐诉被告王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王俐与被告王战勇于2014年7月7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和《还款管理服务说明书》。《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1、向出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由郑州市金水区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经查,该条款第二项规定当中的“郑州市金水区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因此该项约定无效,但并不影响第一项诉讼协议管辖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争议解决方式,该合同约定了“向出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争议解决方式,出借人系本案原告王俐,王俐的住所地为北京市××区迎宾中路××号院3号楼4单元411号,因此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赵小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健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