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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郭小荣、李某等与刘小芳、郭武敬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小荣,李某,李培,刘小芳,郭武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财保108号申请人郭小荣。申请人李某。法定代理人郭小荣,系李某母亲。申请人李培,现在邢台监狱服刑。被申请人刘小芳。被申请人郭武敬。申请人郭小荣、李某、李培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小芳、郭武敬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小荣、李某、李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李某名下所有的位于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路青北小区76号楼3层3单元××号房产(产权证号: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二、查封申请人郭小荣名下所有的位于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路青北小区76号楼3层3单元××号房产(产权证号: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连斌名下冀E×××××小型轿车,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抵押、过户。四、冻结被申请人刘小芳、郭武敬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志杰审判员  房 伟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学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