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凤春、严志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春,严志娟,曹跃斌,翁霖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525号申请执行人王凤春,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严志娟,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被执行人曹跃斌,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翁霖生,男,1962年4月6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王凤春与被执行人严志娟、曹跃斌、翁霖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金东商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来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