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与陈双、巫彩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陈双,巫彩胶,何时兴,何时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11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住所地广西北流市二环西路163号。法定代表人何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科禄。被告陈双。被告巫彩胶。被告何时兴。被告何时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与被告陈双、巫彩胶、何时兴、何时全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春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