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胡振中与邹海强、陈青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振中,邹海强,陈青荣,简细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672号申请人胡振中,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申请人邹海强,男,198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申请人陈青荣,女,198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申请人简细连,女,1973年3月5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振中与被申请人邹海强、陈青荣、简细连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振中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邹海强、陈青荣、简细连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9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案外人胡长根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城南西街8号8栋1401室房屋(房产证号码为:余房权证城南字第××号)为该诉讼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案外人胡长根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城南西街8号8栋1401室房屋(房产证号码为:余房权证城南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冻结被申请人邹海强、陈青荣、简细连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9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