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3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向庆全与李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庆全,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向庆全,男,生于1967年11月15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李云,男,生于1954年12月11日,汉族,四川大英人。向庆全与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英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庆全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庆全与被执行人李云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经申请执行人向庆全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英县人民法院(2015)大英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杰审判员 张宗建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