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甘肃鑫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鑫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576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鑫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被执行人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甘肃鑫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原告甘肃鑫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SHSCAXXXXXXXXXX的“商品车委托代销协议”已于2015年1月28日解除;二、被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鑫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因义务人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甘肃鑫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期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等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申请执行人甘肃鑫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福特E350湾流版”车辆一台仍存放在申请执行人营业场所内。执行中,本院已委托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本院已委托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存放在申请执行人甘肃鑫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内的“福特E350湾流版”车辆进行评估拍卖,但评估拍卖尚需时日,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金 慧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汇哲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