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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台州黄岩菲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台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黄岩菲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台州市台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2156号原告:台州黄岩菲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苑社区百合家园9幢3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符毅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敏,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台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289号(耀达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朱巧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宏伟,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梦莎,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黄岩菲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台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黄岩菲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台州黄岩菲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苗 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秋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