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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民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河南普锐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李文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普锐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文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河南普锐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信阳市平桥区平桥镇银钱村刘湾组。法定代表人司世谱。被告李文新,男,汉族,成年,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普锐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新名誉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普锐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普锐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普锐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2元由原告河南普锐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别立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皖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