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汪天建与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乾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天建,王乾满,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2420号原告汪天建,男,生于1974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王乾满,男,生于1977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廷兵。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东段28号.原告汪天建诉被告王乾满、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本院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查无此人,也未提供被告的其他确定地址,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天建的起诉。本案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4.2元退给原告汪天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光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庞春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