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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黄某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421刑初10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62年9月14日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27日经扶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5月4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6日由扶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麻洲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扶绥县中东镇淋和村岩和屯的“五岩”(地名)砍伐其购买的一片巨尾桉林木。经林业技术员鉴定:被砍伐地点位于广西扶绥县中东镇淋油村2林班5小班,树种为巨尾桉,被砍伐林木204株,林木蓄积量为20立方米,出材量为17立方米。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庭审中,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扶绥县中东镇淋和村岩和屯的“五岩”(地名)砍伐其向王某购买的一片巨尾桉林木。经林业技术员鉴定:被砍伐地点位于广西扶绥县中东镇淋油村2林班5小班,树种为巨尾桉,被砍伐林木204株,林木蓄积量为20立方米,出材量为17立方米。另查明,2016年5月3日,扶绥县林业局依法将查获并扣押的1.78立方米林木委托广西百源汇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得款655元。同年3月29日黄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滥伐林木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王某、黄某乙、唐某、方某、黄某丙等人的证言,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滥伐林木调查报告,滥伐林木位置示意图,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人资格证书,扶绥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村委证明,到案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报告手续,罚没物资专用收据,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其承包经营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案发后,黄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共折抵刑期六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高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先萍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