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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482号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法定代表人于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617号[仲裁裁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237.0元,但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账号为内的存款8917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