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初143号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启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秋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少艳,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道德,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梁丽梅人民陪审员 张玉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金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