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刑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朱清福盗窃罪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清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刑执字第296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朱清福,男,1980年4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朱清福因犯盗窃罪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人朱清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的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定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02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初贵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玉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