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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1执恢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谷某、杜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谷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1执恢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谷某。被执行人杜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谷某、杜某民间借贷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建霞代理审判员  温志鑫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