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1执恢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谷某、杜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谷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1执恢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谷某。被执行人杜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谷某、杜某民间借贷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建霞代理审判员 温志鑫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