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柳支行与顾峰等金融借贷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柳支行,顾峰,王慧,顾叶祖,田金兰,顾长忠,李小花,顾长斌,潘会英,顾长镍,董庆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2987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柳支行。法定代表人徐刚。委托代理人魏文奎。被告顾峰。被告王慧。被告顾叶祖。被告田金兰。被告顾长忠。被告李小花。被告顾长斌。被告潘会英。被告顾长镍。被告董庆莲。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柳支行与被告顾峰、王慧、顾叶祖、田金兰、顾长忠、李小花、顾长斌、潘会英、顾长镍、董庆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6日���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柳支行委托代理人魏文奎与被告王慧、顾叶祖、顾长斌、董庆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峰、田金兰、顾长忠、李小花、潘会英、顾长镍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18日,被告顾峰、王慧夫妇向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柳支行借款150000元,并由被告顾叶祖、田金兰、顾长忠、李小花、顾长斌、潘会英、顾长镍、董庆莲四对夫妇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顾峰、王慧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被告顾叶祖、田金兰、顾长忠、李小花、顾长斌、潘会英、顾长镍、董庆莲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慧辩称,原告陈述我们向被告借款150000元的情况属实,我们先偿还一���分,剩余的尽快偿还。被告顾叶祖、顾长斌、董庆莲共同辩称,原告陈述被告顾峰、王慧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及由顾叶祖、田金兰、顾长忠、李小花、顾长斌、潘会英、顾长镍、董庆莲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况属实。因为我们是五户联保,我们尽快督促顾峰、王慧偿还借款。被告顾峰、田金兰、顾长忠、李小花、潘会英、顾长镍缺席,未到庭做实体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交了《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顾峰、王慧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由被告顾叶祖、田金兰、顾长忠、李小花、顾长斌、潘会英、顾长镍、董庆莲担保的事实。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王慧、顾叶祖、顾长斌、董庆莲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的认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能够证明被告顾峰、王慧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由顾叶祖、田金兰、顾长忠、李小花、顾长斌、潘会英、顾长镍、董庆莲提供担保的事实,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本院依法确认的证据,查明的事实如下:2014年2月18日,被告顾峰、王慧因发展养殖资金紧张向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柳支行借款150000元,双方签订了《农户联保借款合同》1份,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利率为年息7.38%,按季结息,若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日期归还贷款本息,逾期加收50%的利息,息随本清。被告顾叶祖、田金兰、顾长忠、李小花、顾长斌、潘会英、顾长镍、董庆莲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顾峰、王慧夫妇支付了借款15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顾峰、王慧夫妇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相互推诿不付,遂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系双方自愿,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向被告顾峰、王慧支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顾峰、王慧理应偿还。被告顾叶祖、田金兰、顾长忠、李小花、顾长斌、潘会英、顾长镍、董庆莲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理应按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峰、王慧偿还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柳支行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从2014年2月18日起付至借款还清之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顾叶祖、田金兰、顾长忠、李小花、顾长斌、潘会英、顾长镍、董庆莲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被告顾峰、王慧、顾叶祖、田金兰、顾长忠、李小花、顾长斌、潘会英、顾长镍、董庆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代理审判员 俞天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