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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云俊与白永钱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俊,白永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402号申请人:张云俊,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白永钱,男,汉族,住菏泽市。申请人张云俊与被执行人白永钱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4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白永钱驾驶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白永钱驾驶的鲁JXXX**/XXXX号重型平板半挂车一辆,查封价值为13000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静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