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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02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泗洪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利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洪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利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02509号原告泗洪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泗洪县上塘镇恒嘉花园售楼部。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光,江苏南京天地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屈指,泗洪县四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泗洪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利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进行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涛,被告王利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屈指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6月29日,本院再次组织原被告开庭,被告王利娟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泗洪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905元,减半收取4452.5元,由原告泗洪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 研人民陪审员  陈野林人民陪审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