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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辛某某、霍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张某某,辛某某,霍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82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邢真磊。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辛某某。被执行人霍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辛某某、霍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家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亚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