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周某某、陈某某等与周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周甲,高安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高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354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原告:陈某某,男,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黄进生,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梅曼,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甲,女,汉族,江西高安市人。被告:高安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桥南路358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碧落北路莲花都市嘉园小区。负责人:邓杜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陈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周甲、高安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没有起诉的依据,为此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甲、高安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高安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陈某某诉被告周甲、高安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高安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周甲、高安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高安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由原告周某某、陈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谢小平审判员 周星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