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吕付伟与雷俊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付伟,雷俊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22民初1780号原告吕付伟,男,1983年9月5日,汉族。被告雷俊峰,男,1984年3月21日生,汉族。原告吕付伟与被告雷俊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景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付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俊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底,原告的司机赵威在开封市集英街与魏都路交叉口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使路边的监控、路灯、绿化带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被告处理此次事故,委托费用为4万元,但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处理事故。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上述委托费用,被告于2016年1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如被告没有在2016年5月1日之前把事故认定书交给被告,被告则需返还4万元,并约定诉讼由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现期限已到,被告既没有给原告事故认定书,也没有返还4万元的委托费用。原告为维护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4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6年1月1日借条一份,主要证明原告委托被告处理事故。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因委托被告处理事故,支付被告委托费用共计4万元。2016年1月1日,针对委托事项及费用问题,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由雷俊峰借吕付伟4万元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因雷俊峰承诺吕付伟事故认定书,如果在2016年5月1日之前把事故认定书交给吕付伟,雷俊峰不用承担以上4万元,如果在2016年5月1日前未归还事故认定书由雷俊峰承担4万元。后被告未完成委托事务,现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称在向法院起诉被告后,被告返还原告2万元。并在法庭调查终结后将本案要求被告返还4万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返还2万元。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接受原告委托处理事务,后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按双方约定承担委托费用。经原告催要,被告仅返还原告2万元,下余2万未予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委托费2万元,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吕付伟委托费二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减半收取四百元,由被告雷俊峰负担二百元,由原告吕付伟负担二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杨景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静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