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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9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29民初395号原告:李某甲,女,翁源县人。被告:李某乙,男,翁源县人。原告李某甲诉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是2012年5月经亲戚介绍认识,双方缺乏了解,认识不到一个月就草率结婚。婚前被告在广州做小饭馆厨工,自称工资3000元,婚后共同生活短短几天后,被告回到广州打工,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自此长期未共同生活。2013年2月8日,原、被告育有一女李某丙。女儿出生后一直在原告娘家,由原告和原告母亲照顾。结婚四年来,被告一年只回家两三次,一次只在家三两天。被告在广州除了上班就是和同事朋友聚在一起喝酒,接到原告电话时总是不耐烦,说很忙或者要睡觉,没时间和原告讲电话。原告生病给被告打电话,被告依然冷漠,说这种小事情不必打电话来说。被告不关心女儿成长,女儿在姑姑家摔跤受伤,被告也认为是小事情,没必要带去看医生。被告母亲五十多岁,因车祸创伤后遗症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被告父亲六十多岁,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两位老人居住在龙仙前进路互相照顾,被告亦极少回家探望父母。被告一个月给一千元家用,不足以负担家庭支出,原告除了照顾年幼的女儿外,还要每日在亲戚店里上班,以赚每个月1500元的收入用以补贴家用。综上,原、被告匆促结婚,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共同生活。被告只顾自己玩乐,对原告、对女儿漠不关心,根本没有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独立抚养女儿,深感筋疲力尽,被告的冷漠更雪上加霜的伤害着原告。被告甚至对自己年迈的父母也如此冷漠,原告对此规劝甚至哀求被告多关心家人,但被告不听劝解,双方因此诸多争吵,而近一年来,被告待原告如同陌生人,电话都不愿意接了。被告没有任何家庭责任感,性格冷漠,人格自私,原告已经哀莫大于心死,双方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女儿年仅三岁,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离婚后由原告与原告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其生长,女儿从未随被告生活过,且被告父母均年迈多病,自顾不暇,更无法照顾幼儿。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李某丙由原告抚养。综上,请求法院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李某丙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自法院判决离婚之日起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乙辨称,原告起诉的内容大致说了这么一些事情,说我做丈夫的只顾自己玩乐,对女儿漠不关心,对她也完全不关心,完全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我想说的是,第一,原告说我几年来只顾玩乐,但是,我每个月将辛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大部分都往家里寄,从没断过,自己还省吃俭用,把钱一点一点存起来,我担当着整个家庭的经济重心和未来的计划;第二就是,原告说我对女儿、对老婆完全不关心,那我想知道的是,关心的底线是什么?我为了生活,出门在外,不是那么容易,很多时候关心不了太多,我也跟我老婆沟通过,解决分居的问题其实很容易,孩子已经这么大了,我老婆可以跟我一起在外面打工,或者我现在也可以回家做,这样可以工作家庭两不误。第三也是最重要的问题了,不管我们结婚的时候有没有感情基础,也不在乎我们当时认识了几天,如果我们是诚心结婚的,如果孩子真的是我们共同的骨肉,那两地分居造成的一些什么不够关心、关心不到位之类的,这并不是什么大的问题,也不是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我可以留在家里,不再到外面打工。我们之间的矛盾主要是因为分居造成的,我们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会想办法与原告和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于2012年5月6日经亲戚介绍认识谈婚,同月14日在翁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2月8日生育女孩李某丙。被告婚前婚后均在广州餐饮店打工,原告父亲已经去世,婚后在娘家和母亲一起居住生活,小孩出生后,原告仍在娘家居住,和母亲一起操带小孩,未外出打工。原、被告婚后购置了一辆女装摩托车、一台手提电脑,摩托车由被告使用,电脑由原告使用,双方无债权债务。被告在婚后打工期间一直有寄生活费给原告,但原告认为被告所寄生活费不够家庭开支。因被告常年在广州打工,一年到头只回家两三次,每次回家只有两三天,在被告回家探亲期间,原告和小孩也会随被告一起回被告家居住,被告回广州后,原告又回娘家居住,而原告也一年只有一到两次到被告工作地探望被告,造成双方沟通不够,虽然如此,原、被告在今年3月间仍有夫妻生活。被告因工作原因较为劳累,不主动打电话问候原告,原告已经日渐不满,当原告主动打电话给被告,想增进夫妻感情时,被告又不够耐烦,原告认为对她造成了伤害,尤其在今年5月份原告及其女儿因细菌感染、支气管炎造成高烧,原告打电话告诉被告,被告非但没有回家带原告及女儿去看病,而且言语上也没有对原告进行安慰,还说了令原告伤心的话,虽然事后被告叫其父亲去看望原告,也打电话给原告母亲了解情况,也打电话给原告,原告也告诉被告病情已好转,但是,原告认为被告为人太过冷漠,对她和女儿都不关心,因此,于2016年5月19日以被告性格冷漠,人格自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李某丙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自法院判决离婚之日起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以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改正自己做得不对的地方,请求原告谅解,希望与原告和好。在庭审调解中,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没有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被告答辩状、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等加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虽然经亲人介绍认识后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够牢固,但双方婚后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了小孩,婚后的矛盾主要是因被告在外地打工,造成夫妻两地分居,对家庭事务没有及时沟通,以及被告确实对妻子、女儿关心不够造成,好在被告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并且表示愿意改正,原告应谅解被告,被告也应真心关心、照顾原告,双方都应给对方多多理解、谅解,处理好夫妻关系,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如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改善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二、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春兴人民陪审员  曾优顺人民陪审员  黄小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