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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9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奥通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印刷包装产业基地(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奥通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印刷包装产业基地(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9654号原告西安奥通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苑路****号。注册号610132100023833。法定代表人田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宏伟,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腾成龙,男,该公司副总,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32号内8号楼97号。被告西安印刷包装产业基地(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六路***号。法定代表人袁学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科平,男,西安绘锦园物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甘肃省宁县中村乡西王村十组5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奥通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印刷包装产业基地(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奥通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奥通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850元,剩余7850元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相 帆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