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朱万秀诉自由活动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万秀,张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保86号申请人朱万秀,女,1952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张艳红,女,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万秀诉被告张艳红、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万秀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张艳红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长电紫盈花城三期21栋一单元6楼2号(602),建筑面积138平方米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万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艳红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长电紫盈花城三期21栋一单元6楼2号(602),建筑面积138平方米的房屋。二、查封原告朱万秀提供担保的李泽铭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幸福一路D8号建筑面积142.7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601566**号房屋。查封房屋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妨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后需要续封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将解除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