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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4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林上法与李长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上法,李长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4275号原告:林上法。被告:李长都。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上法与被告李长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唤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合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上法负担。审 判 长  鲍展鹏人民陪审员  周钦斌人民陪审员  华孝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飞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