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4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林上法与李长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上法,李长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4275号原告:林上法。被告:李长都。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上法与被告李长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唤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合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上法负担。审 判 长 鲍展鹏人民陪审员 周钦斌人民陪审员 华孝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飞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