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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6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与向志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向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6执154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向志辉,男,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公民身份号码×××3639。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向志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偿还1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6执1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宾志权审 判 员  潘光义代理审判员  马程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