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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梅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兴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兴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梅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于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白丹,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梅河口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高兴才,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梅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兴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执行人高兴才给付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365元、执行费41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梅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伯欣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