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7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昕芳与陈国央、李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昕芳,陈国央,李娜,陈国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7115号原告:王昕芳。被告:陈国央。被告:李娜。被告:陈国维。原告王昕芳与被告陈国央、李娜、陈国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陈国央、李娜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已暂算至2016年5月25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陈国维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三被告名下的价值5万元的财产,并已缴纳保证金,本院于同日裁定予以准许,并已执行。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国央因归还借款需要,于2015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3月26日,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由被告陈国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保证范围未明确约定。原告于同日按被告陈国央要求向徐忼账户转账5万元,并由被告陈国央出具收条一份,确认其收到该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陈国央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陈国维也未履行相应的保证义务。另查明,被告陈国央、李娜于2009年8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5月1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国央、李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昕芳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已经暂算至2016年5月25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陈国维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陈国央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20元,两项合计1108元,由被告陈国央、李娜负担,被告陈国维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黄阳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