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民终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王某1诉王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民终9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女,现住包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男,现住包头市。上诉人王某1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4民初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王某1与王某2于2014年3月25日在包头市青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女王某3(2007年出生)由王某2抚养。但自双方离婚后,婚生女一直随王某1生活。另查明,双方一致认可王某2系包头市城建集团公司(原名为包头市市政公司)职工,王某2自2010年后只在该公司挂职。王某2称其现在在小餐馆打工,每月收入2000元,王某1表示送达传票时王某2的确在一家餐馆工作,但不认可其工资收入为2000元,其称曾听王某2本人表示每月平均月收入6000-7000元,但王某1未能举证证明。经组织双方调解,双方一致同意婚生女王某3由王某2直接抚养变更为由王某1直接抚养,王某2每周探视孩子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周五下午4点30分至每周六下午6点,接送地均为孩子住所地。但双方未能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王某1表示被告每月至少应支付1500元抚养费,王某2表示其最多只能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原审认为,王某1与王某2离婚后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双方离婚而受到影响,无论其与谁生活,仍是双方的子女。现双方对孩子的抚养关系及探视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予以确认。婚生女由王某1直接抚养,王某2应适当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孩子正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王某2自认其在餐馆打工,每月收入2000元,王某1不认可,但未能就其主张的王某2月收入已逾6000元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王某1要求王某2每月支付孩子1500元抚养费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考虑到王某2现工作不稳、工资收入较低,对被告自愿每月承担600元抚养费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婚生女王某3由被告王某2直接抚养变更为由原告王某1直接抚养;二、被告王某2每月支付婚生女王某3抚养费600元,从2016年4月开始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三、被告王某2每周探视孩子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周五下午4点30分至周六下午6点,接送地均为孩子住所地,原告王某1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某2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宣判后,上诉人王某1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第一,协议离婚后婚生女一直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故一审判决抚养费支付的起始时间应当为协议离婚之日,而非判决之日;第二,抚养费数额应当是每月1500元。被上诉人王某2答辩称,曾给过上诉人和孩子5万元作为生活费。目前每月收入2000元,无法支付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工资收入情况,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抚养费自抚养关系变更时开始支付为宜,上诉人主张从离婚之日开始给付无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某1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海英审 判 员 李 梅代理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菲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