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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苏一恒与龙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一恒,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苏一恒,农民。被执行人龙伟,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一恒与被执行人龙伟民间借贷纠纷恢复一案中,现本院依职权恢复对(2013)浦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的10000元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执恢16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覃永晓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