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安XX与被告雷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XX,雷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1158号原告安XX,男,生于1990年3月4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址天水市麦积区五龙乡XX村。被告雷XX,女,生于1964年11月1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址天水市麦积区五龙乡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XX与被告雷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XX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安XX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安XX25元,退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高建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漆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