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8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与张连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张连佑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8964号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53号,组织机构代码79210XXXX。法定代表人尚涵,主任。委托代理人殷新丹,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连佑,男,1949年11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与张连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连佑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汉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