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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4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固力车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宜美佳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固力车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宜美佳电器有限公司,蒋家达,徐映浓,蒋宏伟,慈溪市羚翔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409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新城大道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65577736R代表人:杨立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宇杰,该支行员工。被告:慈溪市固力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镇西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其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慈溪市宜美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90057406U法定代表人:龚仙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蒋家达。被告:徐映浓。被告:蒋宏伟。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钦,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羚翔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一灶村泥牛塘路**号。法定代表人:邵耿法,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被告慈溪市固力车业有限公司、慈溪市羚翔车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宜美佳电器有限公司、蒋家达、徐映浓、蒋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慈溪市固力车业有限公司即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50万元,并支付至2015年11月4日止的利息22729.55元,及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950万元和利息22729.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2875%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2.若被告慈溪市固力车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对被告蒋宏伟提供的坐落于慈溪市坎墩街道橡树湾小区28号楼1401室,他项权证为慈房他证2015字第0048**号项下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3.被告慈溪市羚翔车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宜美佳电器有限公司、蒋家达、徐映浓、蒋宏伟分别对上述被告慈溪市固力车业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慈溪市固力车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宜美佳电器有限公司、蒋家达、徐映浓、蒋宏伟共同答辩称:原告诉请的借款和担保事实没有异议。原告要求各担保人承担全部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不符合双方约定,担保人应在各自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慈溪市羚翔车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一、借款时间、金额、利率、还款期限:2015年5月4日,借款800万元,年利率6.1525%,至2015年11月4日到期;2015年5月5日,借款150万元,年利率6.1525%,至2015年11月4日到期。上述借款均按月付息,逾期借款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及复利。二、款项交付:均于合同签订当日发放,原告向被告慈溪市固力车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950万元。三、借款用途:800万借款用于支付政府应急金、150万借款用于支付货款。四、担保情况:被告蒋宏伟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慈溪市坎墩街道橡树湾小区28号楼1401室[房产证号为慈房权证2015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015)第19186**号],他项权证为慈房他证2015字第0048**号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担保范围为最高主债权本金35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被告蒋家达、徐映浓分别对被告慈溪市固力车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在最高债权余额9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慈溪市羚翔车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慈溪市固力车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在最高债权余额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慈溪市宜美佳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慈溪市固力车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在最高债权余额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与抵押担保范围一致。同时均约定,即使为担保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能得到及时偿还而另行设有抵押或质押或其他担保,原告仍有权就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全部债务直接向保证人追索,而无须先行处理抵押物、质物等,亦无须先行追索其他保证人。五、还款情况:被告慈溪市固力车业有限公司取得贷款后,利息仅支付至2015年10月20日,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均未归还。六、尚欠本息:至2015年11月4日,被告慈溪市固力车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50万元、利息22729.55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2份、最高额担保合同3份、公证书、未出租声明、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份、借款凭证2份、欠息清单及原告和被告慈溪市固力车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宜美佳电器有限公司、蒋家达、徐映浓、蒋宏伟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内容及形式合法,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且有效。被告慈溪市固力车业有限公司借款后未按约还本付息,显已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慈溪市固力车业有限公司还本清息,并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及复利。被告蒋宏伟提供的抵押物,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慈溪市羚翔车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宜美佳电器有限公司、蒋家达、徐映浓分别自愿对被告慈溪市固力车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的借款在各自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各担保人承担借款的全部清偿责任,不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慈溪市羚翔车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宜美佳电器有限公司、蒋家达、徐映浓、蒋宏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市固力车业有限公司追偿。被告慈溪市羚翔车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慈溪市固力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借款本金950万元,并支付至2015年11月4日止的利息22729.55元,及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950万元和利息22729.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2875%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二、若被告慈溪市固力车业有限公司不按上述判决确定的款项履行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蒋宏伟提供的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慈溪市坎墩街道橡树湾小区28号楼1401室,他项权证为慈房他证2015字第0048**号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被告蒋宏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市固力车业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蒋家达、徐映浓分别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慈溪市固力车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履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市固力车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慈溪市羚翔车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慈溪市固力车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履行款项在最高额本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市固力车业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慈溪市宜美佳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慈溪市固力车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履行款项在最高额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市固力车业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8459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其中被告慈溪市羚翔车业有限公司在67800元范围内承担,被告慈溪市宜美佳电器有限公司在30800元范围内承担,被告蒋宏伟在34800元范围内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天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应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的,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科军人民陪审员  孙钊森人民陪审员  卢利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潘玲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