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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605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7605刑初2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靖宇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因涉嫌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2016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源林检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盖步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8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利用铁夹子将到家中吃鸡的豹猫夹住后,用铁锹将豹猫打死并剥皮食用。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打死的豹猫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2015)。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某作案现场的勘查记录、豹猫毛皮、铁夹子、铁质扒皮刀、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出具的动鉴字(2016)第18号鉴定报告、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初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豹猫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起因、情节,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所在社区对其调查评估认为,监管风险可控,适合社区矫正,对其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