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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2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华再锋与苏州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华再锋,苏州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5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再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宏业路168号E栋。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华再锋与被申请人苏州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高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4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再锋申请再审称:盛高物业公司伪造证据,华再锋在离职申请表中签名是迫不得已而为之,盛高物业公司有违法辞退的行为,没有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应作出相应补偿,华再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华再锋签名的离职申请表载明其离职原因是“员工个人原因”,故不存在盛高物业公司单方无正当理由解除与华再锋劳动合同或盛高物业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华再锋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华再锋主张盛高物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华再锋认为盛高物业公司伪造证据,其在离职申请表中签名是迫不得已而为之,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亦不能成立。关于华再锋主张的盛高物业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而应给其补偿的问题,因华再锋未提供证据证明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保待遇,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理范围,二审判决对此不予理涉,并无不当。综上,华再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华再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戎亚代理审判员  王玉福代理审判员  罗荣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