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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如标与杨贵洪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如标,杨贵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杨如标,男,生于1958年2月2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杨贵洪,男,生于1970年6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杨如标与杨贵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将被执行人开设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除上述财产外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本案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发现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