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如标与杨贵洪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如标,杨贵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杨如标,男,生于1958年2月2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杨贵洪,男,生于1970年6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杨如标与杨贵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将被执行人开设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除上述财产外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本案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发现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峰 微信公众号“”